本报北京1月26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齐全伟 张力) 近日北京市地税局转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转让和分红须纳税。
通知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优惠政策所指科研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